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见义勇为群体进行奖励的决定》,对全省11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3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给予表彰奖励。
匡扶正义、鞭挞邪恶,扶危济困、舍己救人等见义勇为的壮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思想结晶,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见义勇为的英雄们面对危险,挺身而出,置个人安危于不顾,用浩然正气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鲜血诠释了对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尚追求,体现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大无畏精神。谱写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壮丽凯歌。
重奖见义勇为人员,不仅是对英雄的关爱,更重要的是传递一种社会导向,让人们看到这个社会肯定什么、否定什么,从而促进良性循环的道德生成机制;重奖见义勇为人员,不是功利化的道德买卖,而是对见义勇为者及其道德义举必要的社会回馈,社会正义感和道德资源的培育,道德环境的优化,都需要这样的正向反馈和良性互动来保障与巩固;重奖见义勇为人员,是一项善举,是对正义的匡扶,对正气的弘扬,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褒扬,具有样本意义。因此“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见义勇为不仅需要重奖特奖,而且需要应奖尽奖,形成一个覆盖所有人的奖励激励机制。
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民间力量,与其说他们是一时的义举,毋宁说他们生死为之的是社会公正与安宁。一个社会,见义勇为是否成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道德建设水准。见义勇为,源于道德的力量。英雄义举往往只在一瞬间,但却需要长期的修养和积淀。英雄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感动了全社会、感动着各族人民群众。这种力量,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大感召力,是我们祖国实现伟大中国梦最需要的最珍贵的精神财富。
笔者认为,奖励见义勇为要成为常态,有关部门要通过奖励见义勇为去进行正面引导和典型示范,倡导“人人尊重见义勇为,人人保护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奖励见义勇为,不在金钱和物质的多少,关键是要让“奖善”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善措施,以此激励更多人去见义勇为。尤为重要的是,广大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发挥好“头雁效应”。因为,社会风气的好坏,决定因素是党风,党风的好坏又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在犯罪活动或灾难事故发生的紧要关头,干部和共产党员的行为更能影响人,激励人。每一名党员和干部,要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良好风尚,激发见义勇为者的光荣感和自豪感,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同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作斗争,形成“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社会氛围,让愿意见义勇为、敢于见义勇为、善于见义勇为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总之,鼓励社会正气,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切实的保障和奖励,让“好人有好报”。这样好人才能做得更有底气,才能使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再孤单,才能凝聚正气,让见义勇为之花竞相绽放,让见义勇为精神深入人心、蔚然成风。(何忠顺 绵阳市游仙区云凤乡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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