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鹏
近期,四川省政府表彰了11名见义勇为个人和3个见义勇为群体。纵观受奖人员名单与事迹,无一不让人肃然起敬。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之一,古代称之为“侠义”精神。“见义勇为”一词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而历朝历代都有法律条文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精神,汉有“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唐有“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脏,皆赏捉纠之人”,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在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里对“见义勇为”也专门设置了相关免责条款。国家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因为它不仅对个人乃至社会的道德水准有所提升,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而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高线和基础。它们共同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一个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是既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也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我们要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从实施上,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行 法律化了的道德规范,就能够从法治上有效地保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充分实现。
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我们不仅要倡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