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拟下调,勒紧低龄犯罪“缰绳”

2020年10月14日 14:25:41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李坤 编辑:邱令璐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10月14日 人民日报)

依据多地司法机关近几年的报告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趋势。据统计,2019年1月至11月,检查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915人,同比上升7.6%,而近两年诸如大连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童事件也并非个案。情感反应冷漠、法律意识淡薄成为未成年犯罪施暴者的共性,而免于刑事追究则变相成为低龄青少年犯罪的“利刃”。由此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的防罪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是当务之急。

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通的辨认及自控力,而非年龄本身”。此前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是基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较20多年前至少提前2至3年。因此随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实际出发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强化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刚性,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起到多一重法治保障。

此外,更应看到,法律进一步完善的根本仍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密切关注和对受害群体的保护。下调刑责年龄不是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终点”,更应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可见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护的缺失,因此,追根溯源,只有保护、支持家庭完整、稳定与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才能最大程度构建未成年人防犯体系。而对于严重失职的监护人应有权予以撤销,由国家兜底,保障青少年健康发展,共盼在刑责年龄下调同时对失职监护人责任追究的“上调”。(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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