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关于“有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总是成为少男少女们犯罪的帮凶,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几年来未成年犯罪从“量”上逐年增长,甚至呈现出一种低龄化、频发化、恶劣化的态势,但因为不用承担责任,很多重罪的处理让受害者意难平,也让公众感到非常愤怒,更是冲击着社会道德底线。
未成年犯罪之所以呈多发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青少年的特殊性导致他们判断力差、自制力差,逆反心理和模仿心理严重;其次,很多家长溺爱放任孩子,并没有与他们进行合理沟通;再次,学校注重应试教育,对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够重视;最后,当下社会信息传播渠道较广,很多暴力信息、暴力游戏、成人负面事件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现在很多公众强烈要求降低刑事处罚年龄,他们认为道德处理效果甚微,通过降低刑事处罚年龄,利于教育改造挽救,形成震慑警示效应。
此番有条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其实是将对未成年人的追责标准从“年龄”回归到“案件本身”,切实回应了民众对司法与公平的朴素认知,也纾解了民众对少年司法的犹疑。
但我认为针对未成年犯罪,不能简单通过降低刑事处罚年龄来解决,年龄只是评价犯罪行为可责性的一个方面,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只有以教育性措施代替刑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学校作为主体,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入社工服务制度,主动干预学生心理,要求施暴者进行校园服务;家庭必须起到引导作用,加强沟通和管束;社会要营造良好氛围,减少负面信息的传播。(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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