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的“检讨”: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福泉中学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市人民道歉。除此之外,聂姓女教师所在的福泉中学副校长也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据11月18日 上游新闻报道)
视频画面显示,11月9日,女教师聂某在福泉市政府红绿灯处,因骑车在人行道行驶,向全体市民公开道歉。同时,聂某所属中学领导也在电视上作了公开表态。从女教师视频公开道歉,再到学校公开表态,这样的道歉形式可谓“诚意满满”,但这样的道歉从执法效果和宣传效果而言,究竟又有多少意义,不但是背道而驰,似乎显得更加的矫情和做作。
诚然,作为交通违法行人的女教师,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情况下,是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但不管是依据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其接受的也只能是交通违章处罚。在接受违章处罚的情况下,任何的法律也没有赋予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作出公开道歉的权利,甚至严重到上电视向全市人民道歉。女教师基于什么原因愿意在电视上作出公开的道歉,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应当知道的是,道歉人是一名人民教师,有着自己的学生,有着自己的家庭,有着自己的人际圈。至少站在执法者角度或学校而言,应当保留女教师即将实施《民法典》规定中所应有的个人人格权和所应有的尊严。道歉事小,尊严事大。
从情理上而言,执法有个权责相当,处罚适当即可。女教师人行道骑车并不是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当小题大做,不应当作为反面教材树立典型。一旦树立这样的道歉形式,每天衣食住行情况下,女教师能做到道歉,其他人能做到吗?公职人员违章能做到吗?领导违章能做到吗?甚至说作为执法者能保证自己不违法,能保证违法后也能公开道歉吗?这样的道歉形式,在任何情况下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不可取的,应当予以严厉的制止和禁止。这也是《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的意义所在。女教师道歉已经完了,反而是有关部门或学校应当欠女教师作为一个“师者”尊严的道歉。
作者:张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