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草案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政府、学校、社区在家庭教育方面关怀措施有限、力度不够;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家庭教育法草案通过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作出积极回应。由此可以预知在家庭教育方面必将实现三个提升。
提升强制保护力度。立法保护、令行禁止。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草案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强制性的法律条例在前,强有力的保护主体在后,不仅能够提高家庭教育者的法治意识,更能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提升科学教育水平。科学引领、强化指导。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大纲的提出和服务的优化,必将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更多规范性的指导和专业化的服务,不仅能够解决家庭教育者普遍关心的科学教育问题,还能有效打通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梗阻”。
提升社会关怀温度。凝心聚力,共建共享。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促进家庭教育。教育好未成年人就是为社会共谋福祉,全社会在家庭教育都应该责任共担。相关单位被赋予相应权力,日常就要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内容宣传活动,特殊情况更要用好批评教育和督促权力,共建家庭教育“大家庭”,切实提升社会关怀温度,为未成年人成长撑起一片天。(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胡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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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胡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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