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称,自己在某酒店应聘过程中,被酒店经理要求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该网友表示,“我觉得女性找工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针对该留言,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我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3月16日《安徽工人日报》)
我国的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有这些严肃的法制法规作保障,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按理说应该不会屡屡出现。尤其是妇女就业权益问题也应该得到招聘单位的平等对待和尊重。
但现实是,如此明确、明晰的法律规定,在个别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招聘工作中,就变得既不明确也不清晰了。明显的或隐性的就业歧视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根据有关调查的数据显示,近30%左右的女性在求职时,都遭遇过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或限制女性求职,甚至部分政府所属的部门在岗位招聘时,也曾有过“只招用男性”的不合理规定。比如不久前披露的,抚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14个招聘单位的综合岗、管理岗及综合文稿岗等20个岗位,都标注了要求“仅招男性”,引发网友质疑,认为如此招聘涉嫌就业性别歧视。
无独有偶,这位女性网友在某酒店应聘求职时,酒店经理要求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更是赤裸裸的典型的就业歧视行为。说是对国家《劳动法》的一种恶意“挑战”也不为过。不但《劳动法》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即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也有严格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让求职网友写“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的做法,也是不人道的行为。
对相关禁止歧视女性求职就业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地落地实施,并划定严格的政策底线。除了完善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的约谈、警诫之外,对拒不整改的一定要坚决查处,以维护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同时鼓励被歧视的女性求职者勇于维权,积极举报,向类似“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非法要求坚决说不。只有多管齐下多方作为,才能形成良好的尊重女性,保护女性合理求职权益的社会氛围。让我们的社会拥有更多的公平公正。(韩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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