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8月13日《新京报 》)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这种“随手拍”各地均在实践,虽然有争议,但并不妨碍实施,不过,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的做法恐怕还是很罕见的,引争争议在所难免,在笔者看来,“减分券”最大的问题是无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违法行为。在法律修改之前,“减分券”应该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此规定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2003年,广州警方曾经开展过“随手拍”活动。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连“随手拍”都无法作为处罚依据,况且还是要奖励“减分券”,其法律依据何在?
丝毫不怀疑交警奖励“减分券”的初衷,不过,初衷虽好,但一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本身就是个怪胎,交警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吗?交警只能依法执行,而不是“创新”法律,否则有损法律尊严;另一方面会产生许多的副作用。比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励,出现“钓鱼举报”。
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际是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鼓励市民采取类似“偷拍”形式举报,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从法理的角度看“减分券”,则有违法的嫌疑。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程序,也不能对法规进行曲解。“即便是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也是应当有所规范,毕竟执法不能打折。”
应该说,当地实施“减分券”是有所考量的,也作了相关的限制。比如面向主体是普通市民,营运车、大型客车、货运车等车型不得使用,且只适用于6分及以下的轻微交通违章行为。诚然,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今年上半年,台州辖区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664起,其中死亡事故313起,死亡人数322人,受伤2899人。推行在线举报和奖励,能够形成更大的震慑力量,但实施“减分券”却是“名不正言不顺”,在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之前,权力哪怕是为了民众的安全也不能擅自作主,否则,后患无穷。(前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