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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短乘长恶意逃票被行拘”具有警示意义

2019年07月18日 10:36:14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廖卫芳 编辑:卓灵

  坐动车从福建晋江到温州有八站,票价166元,福建男子郑某只花9元买了一站的票,直接坐到温州。7月17日从温州火车南站派出所了解到,郑某“买短乘长”的逃票行为涉嫌诈骗,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追缴逃票票款;同时,被铁路部门纳入失信名单,180天内禁止乘坐铁路旅客列车。(7月18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火车票“买短补长”就是乘客长途票买不到,于是先买短途票上车,然后再补长途票。这种做法既符合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也是有效缓解乘客“买票难”的一个好办法。

  但在实际生活中,少数乘客却投机取巧,抓住“买短补长”这一“制度漏洞”,采取恶意“买短补长”的方式进行逃票,这不能不说这既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实,乘客恶意“买短乘长”的行为,不但会导致列车超员超载,干扰列车的正常运行秩序,而且也会严重损害铁路部门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应。因而,打击“买短乘长”的恶意行为已是势在必行。

  前不久,铁路部门为遏制“买短补长”的恶意行为,专门出台了《规定》:如果旅客没有按规定补票强行越站乘车,到站后铁路方面将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如果列车已经超员,将不办理车上延长补票,如乘客执意越站乘车,到站后车站将根据铁路旅客规程,除补票外还将加收50%的票款。是否需加收50%的票款,由当值的列车工作人员判定。可见,对于乘客恶意“买短补长”的不法行为,铁路部门已经注意到了。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打击少数乘客“买短补长恶意逃票”行为,除了采取加收50%票款的“无奈办法”之外,还需“法律亮剑”,在法律层面加以严惩和制裁。一方面,相关部门不妨制定并完善管理机制,增加相关的处罚条例,包括采取刑事处罚的方式。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买短补长恶意逃票”行为列入个人征信系统,使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只有法律亮剑,从严执法,重拳出击,打击“买短乘长”的恶意行为才能取得一定的实效。

  因此,笔者以为,此次铁路警方对郑某“买短乘长恶意逃票”的行为采取依法行政拘留,并将其纳入铁路失信名单,以及限乘火车180天的做法,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买短乘长恶意逃票”行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乘客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同时,这也是维护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但愿通过“买短乘长恶意逃票被行拘”这一事例,能警示广大乘客文明出行,文明乘车,切莫贪图便宜,耍“小聪明”,破坏规则,践踏诚信,损害公共利益,从而营造一个文明、安全、有序的列车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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