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信息公布要及时,不能让谣言乘虚而入

2021年01月15日 11:07: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丁家发 编辑:蔡晓慧

  1月13日上午,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依法对一造谣、传谣、发布不实疫情信息的富区籍女子傅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月12日晚间,她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恶意发布“13日富拉尔基区封城”的虚假信息,并以此诱导居民到其所经营的某食杂店购买生活必需品。傅某对其造谣、传谣、发布不实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14日人民网)

  目前,河北、黑龙江等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如此背景下,这名女子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中编造、散布“封城”的不实消息,诱导居民到其所经营的某食杂店购买生活必需品,尽管毫无依据,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居民在“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心理作用下,当然会担忧和恐慌,从而抢购一些生活必需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这名女子则从散布谣言中获利。对这种恶意谣言者必须依法严惩,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谣言。

  造谣和传播者为何热衷散布、传播谣言呢?其一,社会上有一小部分人,总是唯恐天下不乱,故意散布和传播谣言引发社会恐慌,以满足其阴暗的心理需求;其二,谣言制造或散布者为了自身的私利,利用民众恐慌和避险的心理来牟取不义之财,这名女子散布疫情谣言,就是典型例子;其三,暴露出很多人对疫情相关知识的严重缺乏,从而盲目轻信或传播谣言。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本案例中,造谣女子被行政拘留5日,处罚算轻的;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十分恶劣影响,将触犯刑法带来牢狱之灾。

  笔者认为,疫情非常时期,必须严刑峻法,依法严厉打击谣言的制造和散布者,让他们付出惨痛代价,才能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同时,疫情信息发布一定要及时,不能让谣言乘虚而入。疫情防控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民众的防疫意识,让他们知晓疫情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并能抢在谣言之前及时公布权威的疫情信息,以消除民众的疑虑和恐慌。这样,便没有多少民众相信和传播谣言了。(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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