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应成常态

2021年02月08日 14:30:29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付彪 编辑:蔡晓慧

  春节长假将至,有人继续坚守岗位。依据有关规定,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加班,劳动者应被支付不低于3倍日工资的报酬。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上海浦东法院日前发布案例,或可为广大“打工人”增添更多底气。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小张因拒绝公司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2月7日中国新闻网)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仍在用人单位从事经营生产等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春节期间,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案例再次告诉人们,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这也是对劳动者享有正当、合法休息休假权益的维护。正如有媒体评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不容侵犯,即便是节日期间要求员工加班,也应征得员工同意。假期仍派活,不服就辞退,如此严苛做法不仅失了人情味,也有违劳动法。”

  诚然,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但这也不是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理由。多挣钱虽好,有人却更愿意趁着难得的假期放松身心。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他们没有物质短缺的经历和压力,有的甚至暂时还没有家庭的负担,他们更崇尚自由,更看重工作体验感,面对用人单位的无理加班要求,就有更多底气和勇气说“不”。事实上,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休息休假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也是捍卫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当然,《劳动法》规定的“紧急情形”下的加班是需要服从的,但绝不允许用人单位滥用。

  因此在笔者看来,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不应止于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而应成为一种常态。现实生活中,常态化加班已成为职场文化的一部分,甚至被标榜为一种“美德”,成为“奋斗”的代名词。尽管用人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属于劳动违法行为,但大多数劳动者为了不被扣工资或保住饭碗,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常态化加班是不健康的,劳动者同样“有权拒绝加班”。包括平时到点下班,拒绝“形式主义加班”,也应得到支持。(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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