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消防通道”不能全靠“众人抬车”

2021年02月22日 09:56:47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叶金福 编辑:卓灵

  “一二、一二……”2月19日晚上11点多,聊城冠县一小区内响起号子声,小区物业及十多位居民合力,将消防通道内停放的车辆抬起,放到旁边人行道上——原来,小区变压器附近突然起火,而消防车却被多辆电动四轮车挡住去路,情急之下,居民自发抬车,将堵路的车辆抬走。经过近一个小时的紧张扑救,现场火势被成功扑灭。大火扑灭后,变压器外壳被烧黑,所幸并未造成更大损失。 (2月22日《齐鲁晚报》)

  众所周知,在火灾险情发生的危急关头,消防车出警扑救极为关键。此时,消防车在赶往火灾现场的途中“一路畅通”是何等的重要,哪怕能提早一两分钟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甚至挽救被大火包围的人的生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接警火速赶往现场的消防车很难做到“一路畅通”。在许多居民小区里,一些居民不是把车辆随意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就是杂七杂八的旧家具、旧自行车等杂物堆放在消防通道上,致使消防车在紧急救火之时“被堵”,不得不“干着急”“干瞪眼”。正是一些居民的肆意霸占消防通道,使那些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和财产却因消防通道“被堵”而延误扑救时机。这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其实,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霸占”消防通道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笔者以为,打通“消防通道”不能全靠“众人抬车”,而应用“刑罚”打通“堵点”。一方面,立法要跟进。眼下,虽然《消防法》明文规定,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可采取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跟进立法,把“占用消防通道”一并列入“刑责”处罚范畴,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遵规守法,主动、自觉不占用消防通道。另一方面,执法要从严。执法部门应对“占用消防通道”的恶意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像查处“酒驾”“醉酒”那样,除了经济处罚之外,更要以“刑责”加以严惩。

  同时,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大胆地对“占用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不占用消防通道”的良好氛围。

  笔者相信,只要立法跟进,执法从严,鼓励举报,那么,类似依靠“众人抬车”的方式来打通消防通道的“无奈之举”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从而确保我们的消防车在危急关头能“一路畅通”抵达救援现场,赢得宝贵时间,挽回生命和财产。(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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