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子烟套上“法治笼头”大有必要

2021年05月06日 11:06:24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张国栋 编辑:李雪艳

  近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5月6日《法治日报》)

  电子烟参照卷烟监管,意味着将给电子烟套上“法治笼头”。短期来看,或许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整个电子烟行业健康发展,因而不仅合理可行,契合市场期待,而且利好长远,大有必要。

  曾几时何,电子烟被当作一般消费品予以监管,由此使得电子烟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超量添加有害物质、经营方式和销售对象泛化等问题,无法依照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监管。

  除了电子烟本身带来的危害,行业的野蛮生长也引发了不少乱象,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恶性竞争,或者打着电子烟比传统卷烟对健康危害小、能辅助戒烟等幌子,诱导嗜烟者甚至青少年群体消费电子烟等现象屡见报端,不但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

  给电子烟套上“法治笼头”,有效解决了监管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明确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提高对电子烟领域的监管意识,促进电子烟监管的法治化,从而提升监管效能,有助于实现电子烟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

  事实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根据世卫组织的明确规定,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既然是烟草制品,那么理应同卷烟一样接受严格的监管。目前很多国家已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在推动控烟禁烟的大背景下,对电子烟的定义不能再模糊,须从国家层面对其身份进行明确界定,这也有助于后期把电子烟一并纳入控烟禁烟的全局工作。

  当然,电子烟行业也不必因为被纳入监管而哀叹,而是要以此为新的起点,努力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确保整个行业在合法合规的空间内运行。同时,在后续监管方面,应尽快出台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生产电子烟强制性质量标准,为提高电子烟监管效能提供标准和尺度。此外,在监管主体方面,除了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建立包括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管机制。(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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