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位消费者买来的海鲜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过期了,消费者因此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日前,宁波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000元。
现在,各个企业的竞争很激烈,都开始做营销手段,这个可以理解,为了促进消费这很正常,买一赠一,平常看得见的食品有买米线送调料、买龙虾尾送炒料包等等,还有一些衣服,买衣服送袜子,这些活动都是刺激人们的消费,但是,赠送的商品也要有品质保障,这些都代表企业的形象。就像新闻中说的,买的海鲜大礼包,本来海鲜没有任何问题,料包却过期了,这也是影响了你们整个企业的名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来自己的东西没问题,却因为赠送的礼品过期了出现问题,这简直是得不偿失,因为“赠送的商品”属于伪劣商品的属性,商家为此付出了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代价,更严重地损失了企业的形象。这起案件的判决,给眼下一些商家的“赠送行为”敲响了警钟,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一些商家打着“免费赠送商品”活动,吸引消费者,然而,却将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过期产品等等作为“赠送的商品”。笔者也遇到过类似情况,给孩子买玩具送的充电电池用了不到两次就坏了,这个坏了也就扔了,可是吃的食物可不一样,稍有不慎,真能吃坏了人。所以说,“赠送商品”也是商品,一定要有质量保证,尤其是这种食物,更要严格把关,一定要精挑细选赠品,不能滥竽充数,要么你就赠送“合格商品”,要么你就不要赠送。
对此,各大商家一定要认识到,免费赠送,虽然说是商品的附加产品,但是也不能是“劣质的商品”,这必须成为营销底线。(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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