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加班”是一种短视行为

2021年10月15日 15:52:44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文骥

加班对当下一些职场年轻人来说是常事。年轻人是否知晓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怎么做?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1641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8.5%的受访者知晓劳动法中关于加班时长的规定。面对过度加班,超半数受访者会要求涨工资或减少工作量。62.7%的受访者建议学习劳动法,保护自身权益。(10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劳动法规对加班的时长有所限制,以避免职工超负荷加班。然而,超时长的“过度加班”现象,在不少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严重侵犯广大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笔者认为,“过度加班”是一种短视行为,很容易导致“双输”的局面,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否则,将对用人单位的长期稳定发展非常不利。

一些企业在正常工作日设置的工资标准太低,仅有千余元,导致员工只得依赖于多加班来增加工资收入,如果不让加班收入减少,员工往往还不愿意。其实,“过度加班”能导致员工没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长此以往,将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过度加班”短期看,增加了企业的效益,但从长远看,员工身心健康受损害,企业还可能增加不确定的风险。

面对“过度加班”,调查显示,如果加班太多,难以承受,32.8%的受访者会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准备跳槽;23.6%的受访者会消极怠工、请假以示不满;10.2%的受访会默默忍受。由此可见,“过度加班”所带来的副作用,对用人单位的长期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一方面,一部分员工无法承受,就会寻找机会跳槽,特别是熟练工和技术人员,企业重新招聘和进行培养,增加了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一部分员工采取消极怠工等方式抵制,如果不是计件工资的话,就有可能出现“磨洋工”现象,工作效率低下。“过度加班”最终结果可能是“双输”,对劳资双方来说都是短视行为。

其实,“过度加班”还涉嫌劳动违法。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即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员工足够发放加班工资,也违反了劳动法,属于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遏制“过度加班”违法行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合力共治。首先,各地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大对用工行为的监督力度,坚决叫停“过度加班”,对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其次,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一旦遭遇“过度加班”现象,要敢于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此外,用人单位一定要考虑长远的稳定发展,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摒弃一些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制定适当的工作或加班时间,不能再强制或纵容员工“过度加班”。

(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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