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5日,23岁的成都市民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核心犯罪事实仅一条:从中高风险地区出差返回后,因出现症状去医院就诊时,蓄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最终确诊新冠肺炎并传染多人,也给多个城市带来巨大的疫情防控成本。
或许在李某自己看来,被当做罪犯立案侦查,实在有些冤枉。毕竟,不管是在外地被传染,还是回到成都后传染他人,他一则完全不知情,二则也绝非自愿。他其实也是疫情受害者之一。诚然,他到医院就诊时蓄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还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在事后看起来似乎大错特错;但在当时,他已经测过核酸且显示阴性,显然是真心相信自己没有感染,也真心相信不会传染他人,只不过顾虑被隔离的诸多不便,才心存侥幸“赌一把”予以隐瞒。他最大的过错,似乎只是“赌输了”,没想到碰上小概率的倒霉事。这种“赌一把”的侥幸心理,应该说不止李某一个人有,很多人在很多时候都多少有一点。但“赌输了”就要定罪坐牢,是不是过于苛刻?刑法规定隐瞒行程就涉嫌犯罪,是不是有找“背锅侠”的嫌疑?
李某或许不知道,刑法上确实就有专门针对这种“赌一把”的罪名,学名叫做危险犯,意思是造成侵害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危险,或者说有侵害的可能性。对于这类犯罪,并不需要现实的侵害结果才定罪,只要存在侵害的可能性,就要定罪处刑。原因在于,有些事情我们“输不起”,真要等到出现侵害结果,成本就太高了,因此只好“防患于未然”,严打那些可能导致侵害的“赌一把”行为,以期不会真正出现难以承受的侵害结果。比如醉酒驾车之所以入罪,就是为了避免醉驾肇事导致车毁人亡等严重结果;尽管并非所有醉驾都一定会引发事故,但我们“输不起”,所以严打“赌一把”。至于饮酒多少构成“可能”引发事故的“醉酒”状态,则由专业机构基于科学和经验来确定,而不是根据饮酒者个人的酒量来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这一罪名,涵盖的行为之一就是典型的危险犯。因为传染病蔓延的后果实在太严重,全社会都“输不起”,所以只好严打可能导致蔓延的“赌一把”行为。比如新冠肺炎这种狡猾的传染病,在最终确诊之前,普通人根本没有能力判断自己是否感染,也无法判断是否会传染他人,所以卫生防疫部门才明确要求,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的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尤其是在出现感染症状之后,哪怕有核酸阴性证明也得报告,唯有如此才能让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准确判断,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绝不允许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赌一把”而拒绝报告,因为“赌输了”的后果就是卫生部门错误放行感染者,最终导致“不可承受之重”。与此同理,当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特定人员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或要求特定区域封闭管理,或要求“黄码”人员及时就近检测,都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赌一把”。防疫不易,因为我们实在“输不起”,所以那些心存侥幸“赌一把”的人,一旦“赌输了”不仅要付出健康代价,更要为全社会额外承担的巨额防疫成本付出自由和名誉的代价。
(作者:兰荣杰,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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