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网报道多起公款出借乱象。如:公然违反规定,在党委会上提议将企业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有指示下级单位出借公款;如故意规避集体决策,违规决定出借资金及提供担保;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借款、延期还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12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网)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不能任意处置、谋求私利。而说到公款出借,实则在《廉政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早就有所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即: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那么,如文中所列举的相关事例难免让人遐想连篇,缘何在法纪昭昭的语境下,仍然有抱着侥幸心理,依附于公家这棵“大树”,干出公款出借乱象的“傻事”者?或许,文中的公款“出借”的确是为了解别人的“困”,但这样“余香”着实值得警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进而言之,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将法律法规、制度纪律、规则道义被一些人视为摆设,他们什么规矩都敢破,什么红线都敢踩不乏存在。其不但不敬畏法律法规,反而自以为是“有能耐”的表现。过中既有其个人本身的原因,也有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在助纣为虐。作为一个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然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如果单位财务管理正规,能够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人员能够认真履职,互相监督,怎会让公款变成可以出借。说到底,这也与一些单位、部门“一把手”独大不无关系。
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是社会和谐有序的保障。当然,透过公款出借背后无不映射出监督二字的“落空”。一旦手握权力、掌控着一个单位的主要资金调度者,不受监督,尤其是财务监督和管理失效的时候,再加上一些大额支出仅凭“一把手”或主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就可以签批。自然而然就为公款出借“推波助澜”。另外,由于明面公款是出借而不是自进“腰包”,处理起来就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为最终“死账”“呆账”推波助澜。
如果同级监督、上级监督、下级监督有“摆设”之嫌,焉能见钱“坐怀而乱”?看来要遏制挪用公款理财之手,单靠宣传教育和制度上墙远远不够,须“对症下药”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公款使用的监管。不能让出借公款者成“只栽花不栽刺”的老好人,将公款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成为“仗义领导”。或许这样,是“吃得香、玩得转”,但却违背原则,必然会损害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失去大多数人的支持。
最后,对公款出借一定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一方面要强化问责与执法,对于涉嫌挪用公款人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财政预算约束与监控,减少财政资金的闲置。再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监管,对公款出借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追究其连带责任。相信多管齐下,定能对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作者: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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