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可郑某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该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万元。(人民日报)
时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到照相馆、影楼拍摄艺术照留念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人们注意到,擅自使用顾客照片作商业宣传使用的照相馆、影楼,并非“新鲜事”,且多地城乡都有。有的已经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有的消费者甚至还以自己的“靓照”被放大、被美化、被陈列在宣传橱窗里、展示在大众面前感到荣耀、感到骄傲、心里“美滋滋”的呢!却不知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已被他人侵犯。未经消费者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擅自使用消费者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的照相馆、影楼及其责任人是真的不懂法,还是以为消费者不懂法?抑或是带着侥幸心理,蒙骗消费者?职能部门不能等闲视之。
在上述案件中,涉事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这是一方面;还有一方面,涉案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涉事公司也侵害了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和涉事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涉事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万元。这一判决,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和典型的普法意义。
从法律角度讲,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比如姓名、肖像,比如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尤其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上述案件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说到这里,笔者有三点建议。首先建议商家要敬畏法律、尊重消费者,自觉守法经营,不能见利忘法、在自觉和不自觉当中,任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建议消费者要多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一旦发现有商家擅自侵犯自己肖像权、隐私权等违法行为,要象郑某一样,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或直接与涉事商家交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建议职能主管及执法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执法,对擅自使用消费者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等不法商家,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