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7月7日《工人日报》)
眼下,随着一年一度暑假模式的正式开启,一些在校大学生纷纷走进企业做兼职、打短工,成了名副其实的“暑期工”。大学生们通过做“暑期工”,不仅能赚到一笔额外的经济收入,而且也能体验到工作的艰辛和不易,更能为毕业后就业提供丰富的“阅历”。可以说,大学生做“暑期工”是一种“多赢”之举。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大学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保护等原因,劳动权益遭遇“缩水”现象时有发生,比如: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等,都没有受到有效保障,致使大学生“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被剥夺。加之,很多大学生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更是使得大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笔者以为,要保护大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还需“多方发力”。首先,法律要“发力”。相关司法部门应加大司法保护,不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把大学生“暑期工”的劳动保护权益明确写入法律条文,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确保大学生“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被侵害和剥夺。其次,劳动部门要“发力”。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为暑期工“撑腰”,一旦发现暑期工的合法权益遭遇“缩水”,就应及时介入,为暑期工“讨说法”,不让大学生“暑期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其三,暑期工也要“发力”。大学生“暑期工”一旦遭遇合法权益被侵害、被剥夺,既要大胆地说“不”,又要积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助长无良企业的嚣张气焰。
当然,企业也应“发力”。企业应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把大学生“暑期工”也视为自己的“员工”,在薪资、福利、医保等方面给予其他员工同等待遇。如此,企业才能赢得大学生“暑期工”的信赖,才能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暑期工”的加盟,并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笔者相信,只要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包括大学生和企业,都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保护好大学生“暑期工”的各项权益,从而让大学生“暑期工”也能像其他员工一样享有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
作者: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