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内,张某及其同伴以超市、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由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计69件,以索取高额赔偿。张某及其同伴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了诚信原则。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2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均驳回上述当事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7月12日《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依法索赔将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一些人知假买假走上“职业索赔”之路,他们的目的就是将法律作为牟利工具,索取高额的赔偿。这种“职业索赔”呈现出团伙化、产业化等趋势,已经背离了维权的初心。笔者认为,法律保护合法利益,岂能作为牟利工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驳回22件“职业索赔”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对“职业索赔”进行打假,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对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都是好事。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售假不仅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数倍的罚款,还要退货和给消费者价款三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则更为严格,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国家法律对商家售假行为有着严格的约束。
按理说,消费者发现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商家主张价款数倍的合法赔偿。但“职业索赔”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人大批量购买假货,并不是出于个人消费的需求,明显属于知假买假行为,甚至以掉包利用、伪造证据等手段,将真品“变”成假货,其目的是利用诉讼获取数倍惩罚性的赔偿,从中谋取利益,甚至商家害怕受处罚及影响社会声誉度的心理,向商家敲诈勒索。这与消费者购买假货依法索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显然,这种“职业索赔”不仅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踩过了法律“红线”。
不可否认,“职业索赔”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售假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其将法律当作牟利的工具,显然背离了法治精神,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而“职业索赔”严重违背诚信原则,频繁诉讼索赔的缠诉行为,也无视司法权威,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对“职业索赔”进行打假,杜绝法律成为牟利工具,让敲诈式打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出原形,并将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的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杜绝“职业索赔”现象,并非是对商家袒护和对售假行为的纵容,而是有力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家不能售假,打假也不能恶意“假打”甚至敲诈勒索。打假和索赔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职业索赔”逾越了法律“红线”,法律就不该支持,最终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