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和朋友在商场吃饭,被商场工作人员拍了照片发至商场微信公众号,配文“爱的告白”进行宣传,其他朋友误以为顾先生重组了家庭。顾先生起诉后,南通启东法院日前一审审结该案,判决案涉商场在启东市级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付顾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澎湃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该认识到,商家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文字时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或者视频,很可能会侵害被拍摄者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尤其是,相关侵权图片往往会借助网络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大大增加对被拍者的侵害程度,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拍照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能“想拍就拍”。不难发现,侵犯肖像权的使用行为一般表现为使用明星照片介绍、宣传产品,让公众误以为明星代言。其实,除明星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也同样不能侵犯。
本案中,商场擅自拍摄顾先生照片的行为就侵犯了其肖像权。同时,商场微信公众号发文、配图属于商业性质宣传,商场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将照片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营销,配以标题“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让认识顾先生的人误以为他组建新家庭,对其社会形象、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困扰和精神伤害,商场也未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这必然就造成侵权。
营销拍照也有法律底线,必须遏制“想拍就拍”。一方面,公众要增强对自己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肖像权受到侵犯,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商家要强化自律,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任性或者不懂法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此外,相关网络平台也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内容审核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处置措施,有效约束侵权拍照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作者:黄宗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