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以“蟹卡”作为引流手段的诈骗方式引起关注,相关词条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如今,诈骗分子又蹭上了新的热点:把“蟹卡”换成了所谓的“双11提货卡”“红包兑换卡”等,其手法是忽悠人们扫码“兑奖”进入所谓刷单返利群,最终诱导受害人进入刷单诈骗的圈套。(见10月30日《解放日报》)
媒体的报道,让我们再一次“见识”了换了“马甲”的、所谓的“双11提货卡”“红包兑换卡”等骗局的“真谛”。进一步看,这类诈骗之所以易发、多发,就在于不法分子掌握了收件人的信息,从而实现了卡券的精准寄送。其背后,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起了关键作用。
据此前公安部门破获的多起案件显示,这些公民信息“中间商”有的通过开设“数据挖掘”“信息咨询”公司名义,专门从事公民信息倒卖;有的通过搭设所谓信息服务网、单号网等线上销售平台,非法出售公民信息。
而业内人士透露,包括“双11提货卡”在内的各类卡券寄送骗局中,被掌握的公民信息,很可能是从快递行业泄露的客户信息。这决非主观臆断,实际上,近年来快递行业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同时,由于快递物流企业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内容丰富且数量巨大,犯罪方式除企业内部员工从快递公司内部系统盗取外,也出现了利用“黑客”手段作案的趋势。
这首先说明,想要真正保护用户隐私,终结各类卡券寄送骗局,必须进一步完善快递公司内部监管。要知道,真正想获取个人信息的人不需要去看一张张快递单,更多的还是快递公司“内鬼”受既得利益驱使,故意贩卖用户信息。也说明,如果快递公司不防“内鬼”,就难以真正杜绝消费者隐私泄露问题,自然也难以终结这类骗局。
更主要的,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背景下,鉴于这类诈骗的易发、多发等特点及趋势,还应当利用现行法律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于“内鬼”和黑客,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用“刑法伺候”,真正让不法分子“偷鸡不成蚀把米”,受到严厉制裁,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才能从源头上终结这类骗局,进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不断向好向前发展。
作者: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