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原创 | 国内国际 | 理论 | 时评 | 资讯 | 财经 | 科教 | 文旅 | 汽车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太阳鸟时评  >  太阳鸟视点

让“隐性解雇”违法行为无处可隐

2025年03月21日 15:08:37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许华凌 王同文 编辑:崔凤娇

随着数字化管理普及,企业通过微信群发通知、收回工号、关闭权限等方式变相解雇员工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给员工造成心理压力,还会导致员工搜集证据困难。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该市某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称其“被减员”,随后将其移出群聊。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支付赔偿金。(3月20日《工人日报》)

企业通过“隐性解雇”的软性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是为了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义务,属于变相解雇行为。变相解雇往往具有间接性与隐蔽性,不仅会给员工造成心理压力,还会导致员工搜集证据困难。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通知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通知未提前三十日作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涉事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

“隐性解雇”是在规避劳动法的解雇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权益,还会引发法律纠纷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变相解雇的常见行为包括对员工不合理调岗或降薪,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关闭员工的工作系统权限、收回工号等,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将员工踢出工作群聊、取消其参与重要工作的资格等孤立或排挤行为;通过口头或行为暗示员工自行离职等。

企业这种迫使员工主动离职的“隐性解雇”软性手段,让人感到可惜的并不只是金钱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一种心情的沉重,既让员工觉得很无奈,也让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大为衰减,效率大为降低。员工的被迫流失,会造成企业“空壳”。事实证明,隐形裁员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必须遵守劳动法‌不得通过调岗降薪、取消权限、孤立排挤等方式迫使员工主动离职。若确需调整岗位或薪酬,应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依规经营,才是企业赢得员工忠诚、提升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的光明正道。

对于员工来说,遇到用人单位以“隐性解雇”的软性手段迫使其主动离职,员工可以照常上班并留存证据。如果单位不发工资、不缴社保,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营造孤立、挤兑、围攻氛围,或者被无端降薪、调整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员工要保留相关证据积极维权,大胆说不,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违法企业依法作出处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针对企业常见的“隐性解雇”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媒体和司法部门要与劳动监察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一方面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员工普及维权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曝光企业违法“隐性解雇”员工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有处可诉、有法可依。

整治企业违法“隐性解雇”员工行为,需要多方通力合作、同向施策、合力而为,让“隐性解雇”违法行为无处可隐。从根本上来说,落实好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才是企业阳光发展的光明大道。

作者:许华凌 王同文


(编辑:崔凤娇 责编:田莉 校对:文骥 审核:周牧)


来源:四川新闻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