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竞业限制”沦为职场“紧箍咒”
2025年04月18日 15:15: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崔凤娇 编辑:文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月薪3500元的保安李某跳槽,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索要20万元违约金一案引发关注。(4月17日《扬子晚报》)
“竞业”变“禁业”,好经怎能念错?事实上,保安被竞业限制并非个案。某公司普通操作工跳槽后竟被老东家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480余万元;凉拌黄瓜师傅跳槽后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索赔超10万元;某跨境电商公司强制20余名实习生签署竞业协议……类似事件屡见不鲜。竞业限制对象从仅针对特定群体泛化到基层岗位的厨师、保安、一线工人等,且限制范围越来越大,竞业期限较长,让竞业协议成为全员竞业,违背了竞业限制设置的初衷与本质。
竞业限制不应无限扩大,更非企业牟利工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仅在具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时,才能与相应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初衷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范离职员工利用原单位核心技术、关键信息等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单位利益。然而,部分企业却随意扩大竞业限制协议适用范围,肆意解读法律条款,让普通人承担所谓的“保密”义务,被保密所累,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更形成了一种畸形的“职场霸权”。
伤害在无声处生长。竞业限制乱象丛生,伤害的不仅只有劳动者,企业自身也将受到反噬。对劳动者而言,被加诸不平等的竞业协议显然侵犯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益,有的甚至还会被迫背上天价违约金、受到法律案件纠纷的困扰。尤其是保安、厨师等基础岗位的劳动者,本就从事基础性劳动,技术含量低,易使他们陷入“离职即失业”的困境;对企业而言,企业的创新力与人才竞争力将受到削弱,易陷入“留不住人—滥用竞业—人才流失”的恶性循环,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还会降低企业创造性、稳定性,导致行业竞争力下降。
竞业限制不应成为劳动者的枷锁。竞业协议滥用现象频发,还暴露出法条执行盲区和监管不力等问题。立法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界定模糊,“高级”“保密”等词汇,为用人单位宽泛适用竞业限制提供了便利,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对竞业限制效力审查宽松,使泛泛约定的条款得以存活。同时,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成本较低,不平等的雇佣关系让企业有恃无恐,而劳动者由于缺乏选择权和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此外,劳动仲裁经历常被视为求职污点的职场偏见,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平等。
让竞业限制回归初衷,需多方协同发力。立法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将基层人员排除在外。劳动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管,强化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建立完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遏制不合理竞业风气。企业应回归理性,通过正当手段吸引和留住人才。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崔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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