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变“禁业”,好经怎能被念歪?| 太阳鸟漫评
2025年05月15日 10:04:22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崔凤娇 编辑:崔凤娇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月薪3500元的保安李某跳槽后,被前东家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索赔2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实上,普通人被竞业限制围困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保安事件仅是冰山一角。如普通操作工跳槽后竟被老东家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480余万元;凉拌黄瓜师傅跳槽后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索赔超10万元;某跨境电商公司强制20余名实习生签署竞业协议……竞业限制被泛化、滥用严重,违背了其设置的初衷与本质。
“竞业”变“禁业”,好经怎能被念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仅在具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时,才能与相应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此可见,竞业限制初衷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对象上来看,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两高一密”人员,而非基层岗位的保安、厨师、一线工人等。
竞业限制不应无限扩大,更非企业牟利工具。部分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协议适用范围,让普通人承担所谓的“保密”义务,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更是一种畸形的“职场霸权”。若任由竞业限制协议肆意泛滥,不仅易使劳动者陷入“离职即失业”的困境,阻碍整个社会人才正常流动,还会降低企业创造性、稳定性,导致行业竞争力下降。
竞业限制不应成为劳动者的枷锁,让竞业限制回归初衷,需多方协同发力。立法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时限、适用岗位和人员、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完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企业应回归理性,通过正当手段吸引和留住人才;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勇于对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说不。唯有如此,才能让竞业限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
出品人:雷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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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美编:何如冰
本期作者:崔凤娇
(编辑:崔凤娇 责编:文骥 校对:田莉 审核: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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