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责任能力≠免死金牌,罪恶不容丝毫姑息
2025年08月19日 15:10:54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田莉 编辑:崔凤娇
因猜疑被人加害,今年3月27日晚,广东男子叶德志竟手持两把菜刀,残忍杀害同村祖孙3人,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岁11个月。案发后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案发到判决,不到五个月便高效审结案件。“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的判决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取向,精神疾病可以解释犯罪动机,但绝不能成为暴行的遮羞布,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 的“免死金牌”。
我国刑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规定,本质上是文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限定责任能力”的医学鉴定是为司法提供参考依据的,绝不能成为替判决“免责”的理由。此次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坚定维护,既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给公众吃下了定心丸,同时也向那些企图利用精神疾病逃避罪责者亮出了红牌。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出现行凶者事后立即提交“精神疾病”证据,或诉讼过程中突然抛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的现象。这种“技术性拖延”不仅损害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更消解了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此案的判决也坚定表明,对于那些妄图利用精神疾病鉴定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者,司法机关应当以严谨的证据审查、专业的责任能力认定和果断的裁判执行,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刚性力量。
精神疾病患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理应获得法律的特殊关怀与保护,但这种保护绝非无原则的纵容,而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安全为边界,更不能以牺牲无辜者生命为代价。对于那些精神疾病患者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其犯罪行为严重突破了法律所能容忍的底线时,法律便没有理由再对其宽容或放纵。绝不能让“精神疾病”成为逃避法律制裁、肆意借病行凶的护身符,而应让这些违法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作者:田莉
(编辑:崔凤娇 责编:文骥 审核: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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