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期
本期策划:邱令璐、姜炳屹
恶性犯罪未满14岁可以免刑?这将成为过去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二审稿审议通过之日,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个别下调至12周岁,至此以后,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也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背负刑责。回想过去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提议无疑给当下社会打了一剂“强心针”。

未成年犯罪屡见不鲜,“两条腿走路”很有必要

去年一个13岁的大连男孩将同一小区的10岁女孩杀害,并抛尸灌木丛,而男孩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女孩家庭因此家破人亡,生活彻底失去希望。今年6月份,最高检发布白皮书,公布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为34.43%,监察机关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但同时也让某些故意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产生继续作案的侥幸心理。 【详情】

只要坚持“两条腿走路”,既适时、适当地对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又积极跟进对青少年必要的普法教育,那么,14周岁以下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既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又起到净化社会安定的作用。 【详情】

拿掉犯罪“挡箭牌” 是震慑更是保护

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将形成较强的震慑效应。这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失去了不负刑事责任的“护身符”,他们就会有所顾虑和敬畏,不再不计后果地去违法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恶性案件,将不敢再“染指”。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将逼迫“小恶魔”们悬崖勒马,也挽救了这部分未成年人。 【详情】

通过降低刑事处罚年龄,利于教育改造挽救,形成震慑警示效应。此番有条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其实是将对未成年人的追责标准从“年龄”回归到“案件本身”,切实回应了民众对司法与公平的朴素认知,也纾解了民众对少年司法的犹疑。 【详情】

勿以低龄作借口 教育关怀不可缺位

父母和学校以及社会都要反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我们的物质文明已经相当富有,但精神文明却没有跟上,很多学校也似乎忘了教育中德育是放在第一位的,为人父母也应该尽到精神教育的责任,所以,对未成年的看护管教,还需要家庭、学校等整个社会来参与。 【详情】

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可见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护的缺失,因此,追根溯源,只有保护、支持家庭完整、稳定与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才能最大程度构建未成年人防犯体系。 【详情】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心智不成熟等主观因素,但追根究底,是心理关怀和德育的缺失。让恶性犯罪的“小恶魔”负刑是应有之义,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真正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认真观察,对症下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念头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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